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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临执字第1063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5-12-13

案件名称

马静与刘树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静,刘树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临执字第1063号申请执行人马静。被执行人刘树宝。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马静与被执行人刘树宝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同时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其他执行线索,经合议庭裁定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临朐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临民初字第976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朱庆亮执行员  王建春执行员  陈文利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谭清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