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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杭西民初字第2350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4-07-10

案件名称

与沈某、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通知:第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西民初字第2350号被告:沈某。委托代理人:王楠。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沈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沈某未在规定的时间内预交诉讼费,亦未提出缓交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顾炳木二О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俞      喻      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