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杭西民初字第2350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4-07-10
案件名称
与沈某、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通知:第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西民初字第2350号被告:沈某。委托代理人:王楠。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沈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沈某未在规定的时间内预交诉讼费,亦未提出缓交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顾炳木二О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俞 喻 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