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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雨民初字第906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4-05-23

案件名称

长沙雄茂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与湖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沙雄茂建材贸易有限公司,湖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雨民初字第906号原告长沙雄茂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韶山北路243号0532房。法定代表人黄建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邵武,湖南邵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车站北路70号万象新天5号楼31、32楼。法定代表人栾仲文,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沙雄茂建材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长沙雄茂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长沙雄茂建材贸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沙雄茂建材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182元,因撤诉减半收取1091元,由原告长沙雄茂建材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张建国人民陪审员  曹群湘人民陪审员  朱楷人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谭利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