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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龙泉执字第1064-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成都翔泰建筑机具租赁安装有限公司与魏忠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都翔泰建筑机具租赁安装有限公司,魏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龙泉执字第1064-1号申请执行人成都翔泰建筑机具租赁安装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魏忠。申请执行人成都翔泰建筑机具租赁安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魏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龙泉民初字第82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魏忠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成都翔泰建筑机具租赁安装有限公司2013年10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魏忠给付申请执行人租赁费84585元及相应利息、垫付的诉讼费1005元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魏忠外出去向不明,本院依法对其所有汽车一辆及摩托车一辆予以查封,但未能实际控制。现本院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魏忠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次执行标的总额为人民币84585元及相应利息、垫付的诉讼费1005元。现被执行人魏忠尚欠申请执行人84585元及相应利息、垫付的诉讼费1005元。二、终结本院作出的(2013)龙泉民初字第823号民事判决书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执行条件具备时,申请执行人成都翔泰建筑机具租赁安装有限公司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皓常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东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