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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少民初字第194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5-06-22

案件名称

高某甲与高某乙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甲,高某乙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少民初字第194号原告高某甲。法定代理人何某。委托代理人武士军、王朕生,河南华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某乙。原告高某甲诉被告高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原告高某甲未按本院通知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余学锋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冬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