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金少民初字第194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5-06-22
案件名称
高某甲与高某乙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甲,高某乙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少民初字第194号原告高某甲。法定代理人何某。委托代理人武士军、王朕生,河南华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某乙。原告高某甲诉被告高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原告高某甲未按本院通知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余学锋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冬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