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丰执字第1000-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唐山轨道客车有限责任公司加工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山轨道客车有限责任公司,包头北方机电设备制造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丰执字第1000-1号申请人唐山轨道客车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唐山市丰润区厂前路3号。法定代表人余卫平,董事长。被执行人包头北方机电设备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包头市青山区厂前路。法定代表人王宣东,董事长。本院在执行唐山轨道客车有限责任公司诉包头北方机电设备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调查了解,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2009)丰民初字第2290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持此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爱敏审判员 王荣禄审判员 郭双武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靳国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