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崂民二商初字第33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高科技工业园支行与尹明花、南德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高科技工业园支行,尹明花,南德学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崂民二商初字第33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高科技工业园支行。法定代表人丁伟行长。被告尹明花,女。被告南德学,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高科技工业园支行诉被告尹明花、南德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该请求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高科技工业园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759元,减半收取2879.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志升审 判 员  王 敏人民陪审员  王 帅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清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