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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汶特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4-11-26

案件名称

毕××申请宣告王××失踪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汶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汶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毕×&times,王×&times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汶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汶特字第7号申请人毕××,男,1997年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汶上县。法定代理人毕×献,男,系申请人毕××叔父。委托代理人徐志强,汶上弘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申请人王××,女,1972年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汶上县。申请人毕××申请宣告王××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毕××诉称,被申请人王××系申请人之母,于2000年6月离家出走,经多次查找,至今下落不明,无任何音信。申请人毕××之父毕×福于2010年5月2日因发生事故死亡,申请人现随其叔父毕×献生活。为此,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申请王××失踪。经查,被申请人王××与申请人毕××系母子关系,被申请人于2000年6月外出未归,至今下落不明,经申请人毕××家人多方查找,至今下落不明已满二年。申请人毕××所在的汶上县××镇××村村民委员会出具证明证实王××下落不明的事实。本院受理申请人毕××请求宣告被申请人王××失踪的申请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于2013年8月11日在《工人日报》发出寻找王××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被申请人王××仍下落不明。另查明,申请人毕××之父毕×福于2010年5月2日因事故死亡,王××出走时无财产。上述事实,有汶上县××镇××村村民委员会及汶上县××镇派出所出具的证明,工人日报2013年8月11日刊登的公告为证。本院认为,被申请人王××自2000年6月出走后,虽经多方寻找,至今下落不明,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宣告其失踪时已满二年,依照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可以宣告王××为失踪人。申请人毕××系王××之子,申请宣告王××失踪,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王××为失踪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王金壁审判员  李传效审判员  佟连国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 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