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奉执民字第2759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张腾坤与魏德群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腾坤,魏德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甬奉执民字第2759号申请执行人张腾坤。被执行人魏德群。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院于2013年1月28日,以(2013)甬奉民三初字第108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魏德群所有的车牌号为皖S×××××号普通货车一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甬奉民三初字第10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1月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魏德群赔偿申请执行人张腾坤各项损失27864.07元,承担诉讼费952元,申请执行费317.96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魏德群所有的车牌号为皖S×××××号普通货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阳昉审 判 员 蒋伟琦代理审判员 周 贞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代书 记员 蒋明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