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敦民初字第3313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4-12-25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胡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胡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敦民初字第3313号原告李某某,女,汉族,住敦化市。被告胡某某,男,汉族,住敦化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诉讼费用50元,合计2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英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 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