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象民初字第1580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欧燕羽与浙江良和建设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欧燕羽,浙江良和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象民初字第1580号原告:欧燕羽。委托代理人:肖欧娣,浙江之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良和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象山县爵溪街道峰台路*号。法定代表人:王良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奇嵩,浙江素豪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欧燕羽与被告浙江良和建设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8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欧燕羽于2013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欧燕羽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99元,减半收取1049.5元,由原告欧燕羽负担。审判员 王 林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钱俏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