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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平商初字第3085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9-12-04

案件名称

付立暖与金田善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付立暖;金田善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3)平商初字第3085号原告付立暖,男,1954年3月19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平度市。委托代理人初文强,男,1977年1月5日生,汉族,农民,住平度市。被告金田善,男,1963年4月29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平度市。委托代理人王炳臣,男,1976年8月17日生,平度长青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付立暖与被告金田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徐鹏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付立暖诉称,被告在2013年期间,购买原告机械设备一台,欠款20000元,至今未付,原告索要未果。为此,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偿还设备款20000元,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金田善辩称,请求调解处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金田善偿还原告付立暖设备款20000元,于2013年12月30日前付清。如果未按本调解协议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自行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员 徐 鹏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冯雅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