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温瑞刑初字第2026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4-08-04
案件名称
刘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1)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温瑞刑初字第2026号公诉机关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因本案,于2011年7月11日被取保候审,因多次传讯不到案,于2013年4月30日被抓获,次日被监视居住。瑞安市人民检察院以瑞检刑诉(2013)23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犯盗窃罪,于2013年11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阮晓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3月8日15时许,被告人刘某到瑞安市东山街道瑞光大道中国农业银行5号自动取款机取款时,发现常某将已输入密码的银行卡遗忘在取款机里,被告人刘某遂取走常某银行卡内的人民币6000元,并将该卡内人民币25000元转入其本人的银行账户。2011年7月11日,被告人刘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如实交代犯罪事实,且退出赃款人民币31000元返还给被害人。后被告人刘某因多次传讯不到案,于2013年4月30日在温州市永强机场被公安机关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常某的陈述、辨认笔录、中国农业银行挂失申请书、银行交易明细、扣押、发还物品文件清单、证明、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能积极退赃,有悔罪表现,依法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为严明国法,惩罚犯罪,保护公民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蔡丽娜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薛远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