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芙执字第1388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4-07-07
案件名称
13.1388 强制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彭新,陈丹,湖南双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芙执字第1388号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韶山北路192号。代表人陈伟,行长。被执行人彭新。被执行人陈丹。被执行人湖南双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望城区双盈.卧龙湾会所5楼(星城镇)。法定代表人谭智,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芙民初字第173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0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通知之日履行前列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彭新、陈丹、湖南双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324808.64元(利息已计至2013年9月5日),或者查封、扣押、冻结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汤金钟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蒋 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