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湖浔菱商初字第168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4-03-03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分行与金惠锋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分行,金惠锋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湖浔菱商初字第168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分行。代表人:王剑雄。委托代理人:邵云天。被告:金惠锋。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分行与被告金惠锋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分行于2013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分行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分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人民币1294元,公告费人民币300元,合计诉讼费人民币1594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分行负担。审 判 长  朱炳荣代理审判员  邱剑锋人民陪审员  程晓秋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彦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