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礼执字第00050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4-09-30
案件名称
李志忠等申请执行朱民民提供劳动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礼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礼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礼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礼执字第00050号申请执行人李志忠,男,汉族,1945年6月15日生,农民。申请执行人张小连,女,汉族,1967年9月17日生,农民。申请执行人李丹,女,汉族,1991年2月8日生,学生。申请执行人李伟,男,汉族,1994年9月15日生,学生。被申请执行人朱民民,又名朱占华,男,汉族,1942年11月11日生,住礼泉县药王洞乡朱罗村,农民。李志忠等与朱民民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的(2011)礼民初字第00664号民事判决已经生效,权利人李志忠等2013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同日本院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2013年2月26日向朱民民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朱民民应支付李志忠等17327.65元,2013年9月16日双方达成和解,由朱民民一次性给付李志忠等13000元,该案执行完毕。现双方已按协议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礼执字第00050号李志忠等与朱民民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凌钧审判员 :张步超审判员 :崔存文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晓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