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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宛龙民商二初字第164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5-08-29

案件名称

原告南阳中原智能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张豫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阳中原智能电梯有限公司,张豫襄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宛龙民商二初字第164号原告南阳中原智能电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魏克伦,任该公司董事长职务。被告张豫襄。原告南阳中原智能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张豫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与被告的纠纷自行协商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以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阳中原智能电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诉讼费1520元,减半收取760元,由原告南阳中原智能电梯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周澎涛审 判 员  卢成玺人民陪审员  刘 锐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宛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