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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洞民初字第1305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4-02-27

案件名称

向某某与曾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洞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洞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向某某,曾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洞民初字第1305号原告向某某,男,1972年7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曾某,女,1970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向某某与被告曾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某某于2013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某某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支持。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向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0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向某某负担。审判员  肖荷生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唐静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