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安中执字第207-3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安阳市金阳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与河南元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阳市金阳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河南元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安中执字第207-3号申请执行人安阳市金阳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北关区邺城路中段(马家垒村)。法定代表人石彪,董事长。被执行人河南元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濮阳市京开大道526号。法定代表人杨双贵,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豫法民一终字第3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于2013年8月19日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河南元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限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河南元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裴红卫审判员 李 颖审判员 刘新良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智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