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涉执字第414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4-07-28
案件名称
戴庆红与张玉军、李军魁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戴庆红,张玉军,李军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涉执字第414号申请执行人戴庆红。被执行人张玉军。被执行人李军魁。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的(2012)涉民初字第113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债权凭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涉县人民法院(2013)涉执字第41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玉龙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保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