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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闸刑初字第1236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4-02-26

案件名称

缪鸭扣抢劫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缪鸭扣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闸刑初字第1236号公诉机关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缪鸭扣。指定辩护人鲍奇川,上海泓盛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闸检刑诉(2013)12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缪鸭扣犯抢劫罪,于2013年11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缪鸭扣、指定辩护人鲍奇川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7月2日15时许,被告人缪鸭扣至本市闸北区上海火车站北广场地铁三、四号线1号出口处,窃得被害人李某某置于裤袋内价值人民币3,609元的苹果牌iphone5手机一部,后在逃逸过程中为抗拒抓捕,当场将保安赵某的右手大拇指咬伤。针对起诉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宣读、播放了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及辨认笔录、相关书证、被告人的供述,监控录像及前科材料等证据,认为被告人缪鸭扣扒窃他人财物,为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建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依法追究被告人缪鸭扣的刑事责任。被告人缪鸭扣对起诉指控其扒窃被害人手机以及将保安手指咬伤的事实无异议,但否认自己是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辩称咬保安只是下意识的行为。辩护人对本案的定性无异议,但认为被告人咬保安的行为是被动的反应,暴力程度较轻,建议对被告人在量刑上酌情给予考虑。经审理查明,2013年7月2日15时许,被告人缪鸭扣至本市闸北区上海火车站北广场地铁三、四号线1号出口处,趁被害人李某某不备,窃得李置于左侧裤袋内的一部价值人民币3,609元的苹果牌iphone5手机,后被被害人及广场保安拦住,期间缪鸭扣手伸在背后欲向他人传递窃得的手机时,被被害人发现,被告人在逃逸过程中为抗拒抓捕,当场将保安赵某的右手大拇指咬伤。后公安人员到场,将被告人缪鸭扣抓获,并缴获了其扒窃的手机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笔录,证实其发现自己的手机被窃,后经过路群众指证,其与站区保安一起将被告人缪鸭扣拦住等待警察,期间,其发现被告人用左手往后伸,向身后的男子传递自己被窃的手机,就大叫了一声,手机掉在地上。2、被害人赵某的陈述及证人吴某某、徐某某的证言笔录,证实赵某在永兴路大统路口执勤时,看到同事吴某某、徐某某在追赶一名男子,就前去帮忙控制住该男子,在等待警察期间,该男子从裤袋内拿出手机欲传递给他人时,被被害人发现,手机掉在了地上,该男子准备逃跑,被赵某及同事按住,该男子一口咬住赵的右手大拇指,后警察赶到将该男子抓获。3、证人方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其目睹了被告人扒窃被害人手机的全过程,后被害人经周围群众指证,与保安一起将该偷手机的男子拦下,该男子否认盗窃,同时从左侧裤袋内掏出东西往后传递,被被害人发现,一部手机掉在了地上,接着保安上前抓捕该男子,期间一名保安的手指被该男子咬伤。4、监控录像,证实被告人在传递赃物时被被害人发现,保安对其实施抓捕的经过。5、证人刘某的证言笔录、上海市公安局闸北分局调取的监控录像及出具的《工作情况》,证实本案的案发和被告人的到案经过。6、上海市公安局闸北分局《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及制作的扣押笔录,证实公安机关查获了赃物手机并已发还给被害人。7、上海市闸北区物价局出具的《物品财产估价鉴定结论书》,证实被窃手机的价值人民币3,609元。8、上海市公安局《验伤通知书》,上海市闸北区中心医院《急诊记录卡》,证实被害人赵某被咬伤致右手大拇指软组织损伤。9、被告人缪鸭扣的当庭供述,证实其扒窃他人手机,后将保安咬伤的事实。10、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上海市铁路运输法院、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证实缪鸭扣的前科情况。11、被告人缪鸭扣的户籍证明,证实其身份情况。上述证据均经庭审质证属实,合法有效,应予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缪鸭扣实施盗窃后,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在实施盗窃后,因被被害人及保安人员发现而被拦截,其应当明知自己已处于被抓捕的过程中,但其仍将保安人员的手指咬伤,应当认定为主观上具有抗拒抓捕的故意,致客观上实施了暴力行为,对被告人的辩解及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缪鸭扣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对扒窃手机及咬伤保安人员的基本犯罪事实无异议,且涉案手机已发还被害人,可酌情从轻处罚。采纳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和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缪鸭扣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7月2日起至2016年10月1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二、缴获的赃物发还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龚 雯代理审判员 钱 晔人民陪审员 张蟠根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顾正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