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三民一初字第00584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强成元与鲁义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强成元,鲁义祥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三民一初字第00584号原告:强成元,男,1979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被告:鲁义祥,男,1980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本案审理原告强成元诉被告鲁义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鲁义祥自愿撤诉,于2013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强成元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强成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790元,原告强成元负担。审判员 张圣飞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赵雅云附: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第三款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