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宿中民一终字第00693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上诉人孟召云因与被上诉人孟广密赡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孟召云,孟广密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宿中民一终字第00693号上诉人(一审被告):孟召云,男,1971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泗县泗城镇北关居委会孟庄****号,公民身份号码3422251971********。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孟广密,男,1928年2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泗县泗城镇城北居委会孟庄****号,公民身份号码3422251928********。上诉人孟召云因与被上诉人孟广密赡养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2013年8月1日作出的(2013)泗民一初字第013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8月27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丁伟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许劲松、杨俊举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孟广密一审诉称:其与孟召云系父子关系,孟广密共有六个子女,其他五个子女均已尽赡养义务,但孟召云耕种孟广密土地18年,不给一分钱,也不给吃穿,还经常打骂孟广密。经亲戚朋友相劝无果。请求判令:孟召云每月支付赡养费500元,并承担以后生病治疗费用。孟召云一审答辩称:孟召云不应每月支付500元,只能每月支付200元赡养费;孟广密共有六个子女,生病住院的费用应按票据由六个子女平摊。一审查明:孟广密共有六个子女,孟召云是其最小的儿子。孟广密子女较多,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为此,孟广密诉讼至一审法院。庭审中,孟广密变更要求孟召云每月支付其300元赡养费,孟召云同意每月按200元支付赡养费,并表示以后孟广密生病住��的费用按票据由六个子女分摊。孟广密要求从2013年开始支付赡养费,孟召云辩称2013年赡养费已支付,应从2014年开始支付,双方意见不一,未能达成协议。一审法院认为: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能对父母履行赡养义务时,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支付赡养费的权利。现孟广密年事已高、体弱多病,诉请要求孟召云每月支付其赡养费300元,因孟广密有六个子女,每个子女都有赡养扶助老人的义务。根据本地区的经济状况和孟广密的实际情况,孟召云以每月支付200元赡养费为宜,给付时间可从判决生效之日履行。孟广密另诉请孟召云支付以后生病住院的费用,因该费用尚未发生,可待实际发生且产生纠纷后另行诉讼。孟召云提出2013年的赡养费已经给付,但未提交证据,故对其辩解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一、孟召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每月向孟广密支付赡养费200元,每月支付一次至赡养义务终结之日止。二、驳回孟广密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孟召云负担。孟召云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1、孟广密共有六位子女,应首先确定孟广密的赡养费总额后,在根据子女的人数确定个人应负担的赡养费数额,而一审直接判决孟召云每月负担200元赡养费不当。孟广密本人系“低保户”,每月领取失地保险金和农村养老保险金计220元,加之一审判决孟召云负担的200元,已足够孟广密的生活需要,一审实际上将赡养孟广密的义务全部转移至孟召云一人,裁判不公。2、一审认定孟召云同意每月支付200元赡养费没有依据。3、孟召云于2012年12月25日已支付孟广密2013年赡养费2000元,一审仍判决孟召云承担2013年赡养费错误,即使给付应从2014年开始计算,每月负担100元。请求二审法院支持孟召云的上诉请求。孟广密未到庭应诉亦未作出答辩。经二审审理查明:一审查明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综合双方当事人诉答辩意见,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是:一审判决孟召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每月负担孟广密200元赡养费是否适当。赡养父母、孝顺长辈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也是子女应尽的法定义务。赡养费应根据父母的实际需要、子女的承受能力、当地的生活条件等因素进行确定。作为被赡养人,孟广密年事已高,因孟召云未尽赡养义务,孟广密起诉要求给付赡养费并无不当。孟召云上诉提出一审在未确定各子女赡养费的基础上径行判决孟召云负担200元不当。对此,本院认为,如按孟广密六位子女每人每月200元的赡养费标准,一年的赡养费总额仅为14400���,随着目前生活及消费水平的提高,只能维持一个老人正常的生活费用的支出。况孟召云一审庭审时明确愿意每月支付200元赡养费,一审法院据此判决孟召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每月负担孟广密200元赡养费并无不当。上诉人孟召云称赡养费过高请求减少至100元的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孟召云另上诉称被赡养人孟广密有部分收入,加之其应负担的部分费用外,替代了其余子女的赡养义务。本院认为,赡养父母是作为子女的法定义务,孟召云负担赡养义务后,并不影响孟广密其余子女的赡养义务,至于孟广密是否具有其他生活来源,不是孟召云免除其赡养义务的理由,况孟召云亦未提供孟广密有其他收入的证据,该上诉理由于情、于理、于法不符,本院不予支持。孟召云为证明其已经支付了2013年的赡养费,提供了泗县泗城镇四里桥社区居民委员会的一份证明,因��广密不认可并坚持要求孟召云自起诉之日起支付赡养费,一审综合案件具体情况,判决孟召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每月支付赡养费至赡养义务终止,与二审期间孟召云同意至2013年11月开始支付赡养费的期限相吻合,且孟广密对此亦没有提出上诉,一审判决并无不当。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得当,判决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孟召云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由上诉人孟召云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丁 伟代理审判员 杨俊举代理审判员 许劲松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猛附:本案适用的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