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宣汉民初字第2880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4-09-24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宣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宣汉民初字第2880号原告李某某,女,1971年3月22日,汉族,住四川省宣汉县,农村居民。被告赵某某,男,1973年10月22日,汉族,住四川省宣汉县,农村居民。本院于2013年9月26日受理的原告李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孙汉宗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中,原告李某某于2013年1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背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0元,依法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孙汉宗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勇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