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邢民初字第904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邢台建工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天津二十冶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台建工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天津二十冶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邢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邢民初字第904号原告邢台建工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邢台县南石门镇88号。组织机构代码:79957601-8。法定代表人赵殿元,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宋瑞英,河北齐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二十冶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津塘路10号桥无瑕前区。法定代表人张孟星,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邢台建工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天津二十冶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邢台建工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00元减半收取1050元,由原告邢台建工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小霞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春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