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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西刑初字第75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4-06-17

案件名称

于×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当事人

于×;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西刑初字第751号公诉机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于×,男,1985年8月27日出生。2006年6月4日因盗窃被行政拘留10日;2008年11月5日因殴打他人被行政拘留10日。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3年6月25日被羁押,同年8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西城区看守所。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京西检刑诉(2013)07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于×犯盗窃罪,于2013年11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兆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于×于2013年2月28日1时许,在本市西城区地藏庵南巷东口便道,砸毁被害人郭×停置于此的雷克萨斯牌小轿车玻璃,盗窃放置于车内的PRADA牌女包一个(鉴定价格为人民币15150元)。被告人于×于2013年6月25日被民警查获。赃物已被起获并发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郭×的陈述,赃物照片、指认作案现场照片,销售凭证、北京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搜查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北京市西城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鉴定结论书,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扣押、发还清单,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公(预)决字(2006)第5664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吉林省长春市公安局绿园区分局绿公(西安)决字(2008)第793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信息,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福绥境派出所出具的到案经过等证明材料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的行为,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利,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予以惩处。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于×犯盗窃罪成立。鉴于被告人于×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依法从轻处罚。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6月25日起至2014年4月24日止;罚金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第二日起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张 岩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冰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