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北黄民初字第0262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4-01-20
案件名称
李耀旗与无锡市凯祥精工机械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耀旗,无锡市凯祥精工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北黄民初字第0262号原告李耀旗。委托代理人邓阿伦(受李耀旗的特别授权委托),江苏新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无锡市凯祥精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新惠路31号。法定代表人陈静波。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耀旗与被告无锡市凯祥精工机械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李耀旗于2013年1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李耀旗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耀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5元(已减半),由李耀旗负担。审判员 徐双鹰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蔡 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