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巨商初字第332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刘全给与倪秀兰、田云霞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倪秀兰,田云霞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巨商初字第332号刘全给,男,1962年9月22日出生,汉族,村民,住巨野县。被告倪秀兰,女,1964年出生,汉族,村民,住河南省民权县。被告田云霞,女,1959年出生,汉族,退休职工,住巨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全给诉被告倪秀兰、田云霞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1月12日以先自行清算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全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40元,减半收取1470元由原告刘全给负担。审 判 长 黄先锋审 判 员 王 斌人民陪审员 褚衍良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杜忠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