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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庆西民初字第1674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5-12-20

案件名称

何永旺与庆阳市西峰区肖金镇漳水村村民委员会、曹富军、刘备战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永旺,庆阳市西峰区肖金镇漳水村村民委员会,曹富军,刘备战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庆西民初字第1674号原告何永旺。被告庆阳市西峰区肖金镇漳水村村民委员会。被告曹富军。被告刘备战。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永旺与被告庆阳市西峰区肖金镇漳水村村民委员会、曹富军、刘备战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永旺于2013年1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何永旺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永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9元,减半收取404.5元,退付原告何永旺404.5元。审 判 长  刘志锋审 判 员  马延年人民陪审员  王 静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道岩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