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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湛霞法民三初字第66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陈度宁与陈娟、吴碧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湛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度宁,陈娟,吴碧兰,王广桂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湛霞法民三初字第66号原告陈度宁,男,1972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湛江市霞山区。被告陈娟,女,1966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湛江市霞山区。被告吴碧兰,女,1959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湛江市霞山区。被告王广桂,男,1964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湛江市霞山区。原告陈度宁诉被告陈娟、吴碧兰、王广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出庭参加诉讼,三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度宁诉称,被告陈娟作为借款人向原告借款5万元,被告吴碧兰作为担保人共同在借据上签字。借据约定2012年6月14日前全部归还借款,逾期不还,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被告王广桂系被告陈娟的丈夫应承担连带责任。借款到期后,被告没有按照约定履行还款义务。为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陈娟偿还借款50000元及利息给原告,被告吴碧兰、王广桂对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由被告承担本案受理费。被告陈娟、吴碧兰、王广桂既不答辩,也不出庭应诉。经审理查明,2012年5月14日,被告陈娟向原告陈度宁借款50000元,并由被告吴碧兰作担保。两被告向原告出具了一份《借据》,借据载明:“今借到陈度宁人民币伍万元正(¥50000)。定于2012年6月14日前还清。逾期按银行最高贷款利率4倍计算。借款人:陈娟。2012.5.14日。担保此款还清为止。担保人:吴碧兰。2012.5.14”。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追索,两被告至今未归还。2013年1月31日,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陈娟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判令被告吴碧兰、王广桂对被告陈娟所欠的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由三被告承担本案受理费。另查明,被告陈娟与被告王广桂在借款期间系夫妻关系。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据》、身份证及本院的庭审笔录等为证。本院认为,本案属民间借贷纠纷。原告提供的《借据》,借款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借款到期后,被告陈娟未能依约偿还,原告请求被告偿还借款50000元及利息,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吴碧兰作为借款的担保人,原告请求被告吴碧兰依法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院予以支持。该借款系被告陈娟、王广桂夫妻存续期间的债务,被告王广桂应承担共同清偿责任。三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可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限被告陈娟、王广桂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给原告陈度宁借款5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年利率四倍计,从2012年6月14日起至本判决确定还清之日止)。如果被告陈娟、王广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被告吴碧兰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受理费1275元,由被告负担(原告已预付,本院不再退回,由被告在偿还借款时一并退回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何 涛审 判 员  窦益勇代理审判员  韩 剑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观 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