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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邹商初字第205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刘海鹏与邹城市发展控股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海鹏,邹城市发展控股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邹商初字第205号原告:刘海鹏,男,汉族,1976年8月7日出生,住邹城市阳春路248号3号楼1单元401室。被告:邹城市发展控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殷宪平。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海鹏与被告邹城市发展控股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其对被告的起诉,是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98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许 敏审 判 员 吕 洁代理审判员 张 苗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范安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