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迎民一初字第00825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5-11-15

案件名称

(2013)迎民一初字第00825号罗华与安徽省台客隆连锁超市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华,安徽省台客隆连锁超市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迎民一初字第00825号原告:罗华,男,汉族,住安徽省宿松县。委托代理人:吴开梅,安徽安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省台客隆连锁超市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法定代表人:翁友定。本院在审理原告罗华诉被告安徽省台客隆连锁超市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罗华于2013年1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4600元减半收取(即7300元),由原告罗华负担。审 判 长 李     静审 判 员 潘  小  红人民陪审员 何  荣  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荣文香(实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