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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二七法执字第1165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5-06-28

案件名称

郑州市市郊农村信用合作社联社侯寨信用社与连中林、席增奇等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州市市郊农村信用合作社联社侯寨信用社,连中林,席增奇,郑州增奇新钢铁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二七法执字第1165号申请执行人郑州市市郊农村信用合作社联社侯寨信用社。被执行人连中林。被执行人席增奇。被执行人郑州增奇新钢铁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席增奇,系该公司董事长。关于申请执行人郑州市市郊农村信用合作社联社侯寨信用社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连中林、席增奇、郑州增奇新钢铁有限责任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09)二七民一初字第177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连中林、席增奇、郑州增奇新钢铁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第3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连中林、席增奇、郑州增奇新钢铁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681276.88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庞 礡审判员 刘建增审判员 毛 建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何银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