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周民初字第001306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周至县邮政局储蓄存款合同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周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周至县邮政局
案由
储蓄存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周民初字第001306号原告张某某,女,汉族。被告周至县邮政局。法定代表人岳某某,系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陈某某,男,系该局办公室主任。委托代理人王云生,陕西达明行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周至县邮政局储蓄存款合同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张某某于2013年11月12日当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及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75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37.5元,其余37.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建会审 判 员 胡崇辉代理审判员 马 轩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贝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