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益刑执字第1010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4-11-01
案件名称
谭政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益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谭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五条,第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益刑执字第1010号罪犯谭政,现在湖南省赤山监狱服刑。2006年6月1日,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6)益法刑一初字第1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谭政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其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0月8日作出(2006)湘高法刑一终字第23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谭政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合并原判犯聚众斗殴的量刑,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本院分别于2009年2月16日以(2009)益刑执字第180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2010年5月24日以(2010)益刑执字第402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2011年10月20日以(2011)益刑执字第1133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刑期自2005年12月8日起异动后刑期至2016年2月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该犯系主犯、残犯。执行机关湖南省赤山监狱以该罪犯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谭政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认罪服法,服从教育,深挖犯罪思想根源,积极靠拢政府,能深刻反省自己的罪行,决心加强自己的思想改造,重塑自我,回报社会;虽有违规违纪行为,但经干部批评教育后,能认真接受教育,深刻反省自己错误,并及时改正;该犯系残犯,在监区值班,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任务;能按时参加“思想教育、文化教育、技术教育”学习,考试成绩优良。本次考核时段共获考核综合分115.1分(2011年7月至2013年5月)。2012年度质量评估为B等。2012年2月,因私藏违禁品扣考核分2分;2011年、2012年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3年一季度质量评估为较好。沅江市司法局意见:建议实行社区矫正。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呈报的罪犯个人申请、罪犯考核汇总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改造质量评估档次审批表、社区矫正社会调查评估报告、罪犯年度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谭政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参加劳动,认真参加思想教育、文化教育、技术教育学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假释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谭政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至2016年2月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卜雪梅审判员 田宇山审判员 徐高龙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唐菁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