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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慈调确字第429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陈婉利、毛良明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婉利,毛良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慈调确字第429号申请人:陈婉利,申请人:毛良明,本院于2013年11月12日受理了申请人陈婉利与申请人毛良明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代理审判员沈平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陈婉利与申请人毛良明买卖合同纠纷,于2013年11月12日经慈溪市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一、申请人毛良明愿意支付申请人陈婉利货款45000元,于2013年12月20日支付20000元,余款25000于2014年1月20日支付;二、申请人毛良明支付申请人陈婉利45000元后,其余货款由申请人陈利婉自行向案外人沈万其催讨;三、若申请人毛良明未按本协议第一项支付货款,申请人陈婉利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一次性支付。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沈 平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代书 记员 吴科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