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平民一初字第3495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4-06-13
案件名称
石某与杨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某,杨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平民一初字第3495号原告石某,农村居民。委托代理人初文强,男,汉族。被告杨某,农村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石某与被告杨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石某提供的被告杨某的地址不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石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予以退还。审判员 王美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杜佳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