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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平民一初字第3495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4-06-13

案件名称

石某与杨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某,杨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平民一初字第3495号原告石某,农村居民。委托代理人初文强,男,汉族。被告杨某,农村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石某与被告杨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石某提供的被告杨某的地址不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石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予以退还。审判员  王美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杜佳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