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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丰执字第299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执行普通执行裁定书(135)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刘更生;唐山市燕丰建材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丰执字第299号申请人刘更生,男,1980年1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被执行人唐山市燕丰建材厂,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本院在执行刘更生与唐山市燕丰建材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履行了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2010)丰民初字第251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爱敏审判员  王荣禄审判员  郭双武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雪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