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丰执字第299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执行普通执行裁定书(135)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刘更生;唐山市燕丰建材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丰执字第299号申请人刘更生,男,1980年1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被执行人唐山市燕丰建材厂,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本院在执行刘更生与唐山市燕丰建材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履行了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2010)丰民初字第251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爱敏审判员 王荣禄审判员 郭双武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雪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