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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益刑执字第984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4-11-01

案件名称

刘勇志抢劫罪刑罚变更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益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勇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益刑执字第984号罪犯刘勇志,现在湖南省赤山监狱服刑。2009年1月5日,湖南省邵阳县人民法院作出(2008)阳刑初字第157号刑事判决,认定刘勇志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二万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五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二万五千元。其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3月23日以(2009)邵中刑二终字第18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本院于2011年8月11日以(2011)益刑执字第878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自2008年8月3日起异动后至2023年2月2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执行机关湖南省赤山监狱以该罪犯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刘勇志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服法,深挖犯罪根源,听从教育,服从管理,积极靠拢政府;虽有违规违纪行为,但经干部批评教育后,能认真接受教育,深刻反省自己错误,并及时改正;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掌握生产技能,完成生产任务;能认真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勤学好问,发言积极,考试成绩较好。期内共获考核奖励分143.3分。2012年度质量评估等次为B等。2011、2012年改造积极分子,2012年8月,因互监组成员私藏M**,负连带责任,扣考核分1分。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呈报的罪犯个人申请、罪犯考核汇总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改造质量评估档次审批表、罪犯年度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刘勇志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参加劳动,认真参加思想教育、文化教育、技术教育学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勇志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至2021年8月2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卜雪梅审判员  田宇山审判员  徐高龙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唐菁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