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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象商初字第1470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象山彩虹印业有限公司与象山翊腾服饰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象山彩虹印业有限公司,象山翊腾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象商初字第1470号原告:象山彩虹印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象山县丹东街道大碶头。法定代表人:林永生,该公司总经理。被告:象山翊腾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象山县丹东街道河东孵化园区。法定代表人:陆建军,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象山彩虹印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华中制衣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自己诉权的合法处分,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象山彩虹印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276元,减半收取638元,由原告象山彩虹印业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员 余海东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张莹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