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临罗执字第625-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4-10-23
案件名称
孟令剑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令剑,临沂市罗庄区双月湖街道办事处杜家三岗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临罗执字第625-1号申请执行人孟令剑。被执行人临沂市罗庄区双月湖街道办事处杜家三岗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王新恩,主任。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临罗民一初字第282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4月23日向被执行人临沂市罗庄区双月湖街道办事处杜家三岗村民委员会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明,该案��审理期间于2011年11月26日查封了被执行人临沂市罗庄区双月湖街道办事处杜家三岗村民委员会所有的位于临沂市罗庄区双月湖街道办事处杜家三岗村二层楼房(底上各6间)一套。现申请执行人提出续封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续行查封被执行人临沂市罗庄区双月湖街道办事处杜家三岗村民委员会所有的位于临沂市罗庄区双月湖街道办事处三岗村二层楼房(底上各6间)一套。二、被执行人临沂市罗庄区双月湖街道办事处杜家三岗村民委员会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临沂市罗庄区双月湖街道办事处杜家三岗村民委员会可以使用被查封的财产;但因被执行人临沂市罗庄区双月湖街道办事处杜家三岗村民委员会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有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续行查封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寇运清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朱海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