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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富执字第00040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雷世儒与杨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雷世儒,杨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富执字第00040号申请执行人雷世儒,男。被执行人杨飞,男。申请执行人雷世儒与被执行人杨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2年12月18日作出的(2012)富民再字第0000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雷世儒于2013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杨飞给付申请执行人雷世儒欠款5750元,本院受理后,于2013年10月13日向被执行人杨飞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杨飞在规定期限内自动给付申请执行人雷世儒欠款5750元。现该案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富县人民法院(2012)富民再字第0000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凤贵审 判 员  王 辉代理审判员  王树理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杨 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