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顺庆民初字第3629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4-09-30
案件名称
杨运彬、尹红梅与杨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运彬,尹红梅,杨婷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顺庆民初字第3629号原告杨运彬。委托代理人邓喜,四川鑫中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尹红梅。委托代理人邓喜,四川鑫中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婷(曾用名杨迎春)。原告杨运彬、尹红梅诉被告杨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15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杨运彬、尹红梅于2013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运彬、尹红梅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运彬、尹红梅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109元,由原告杨运彬、尹红梅负担。审判员 李 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任芷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