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杭余行审字第80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4-02-11
案件名称
杭州市余杭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杭州市余杭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姚建明,刘红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杭余行审字第80号申请人杭州市余杭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李万民。委托代理人陈万先、徐程。被申请人姚建明。被申请人刘红兰。申请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余计生征字(2013)第64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1月12日召集申请人杭州市余杭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和被申请人姚建明、刘红兰进行审查听证。经审查认为,申申请人杭州市余杭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余计生征字(2013)第64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本院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廖建胜审 判 员 吴 翔代理审判员 卢 燕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陆佳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