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杭余行审字第80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4-02-11

案件名称

杭州市余杭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杭州市余杭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姚建明,刘红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杭余行审字第80号申请人杭州市余杭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李万民。委托代理人陈万先、徐程。被申请人姚建明。被申请人刘红兰。申请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余计生征字(2013)第64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1月12日召集申请人杭州市余杭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和被申请人姚建明、刘红兰进行审查听证。经审查认为,申申请人杭州市余杭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余计生征字(2013)第64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本院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廖建胜审 判 员  吴 翔代理审判员  卢 燕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陆佳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