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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兴执字第269-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8-08-12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朝阳支行、王正明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朝阳支行,王正明,张桂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兴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兴执字第269-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朝阳支行,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朝阳路67号。代表人:李坚,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黄竟,广西天狮灵动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何芳,广西天狮灵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王正明,男,1957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被执行人张桂英(系王正明之妻),女,1966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兴民二初字第14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4月25日以(2013)兴执字第269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王正明位于南宁市××秀区××号天成府(原华怡苑)7号楼1单元3层301号房。并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王正明、王桂英至今未履行生效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王正明位于南宁市青秀区广园路4号天成府(原华怡苑)7号楼1单元3层301号房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林 莉审 判 员  韦国强代理审判员  林炜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广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