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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沙民一初字第2257-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宋启文、张庆成与张艳红、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中心支公司、韩玉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启文,张庆成,张艳红,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中心支公司,韩玉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沙民一初字第2257-1号原告:宋启文。原告:张庆成。被告:张艳红。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中心支公司。被告:韩玉平。委托代理人:毕登祥。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分公司。原告宋启文、张庆成与被告张艳红、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中心支公司、韩玉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认为本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代理审判员  肖振亮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云砚-2-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