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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合江执字第582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4-06-26

案件名称

宋小华、林龙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小华,林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合江执字第582号移送执行机关合江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宋小华,男,生于1973年10月20日,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被执行人林龙,男,生于1977年12月20日,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合江刑初字第53号刑事判决,立案受理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的被执行人宋小华、林龙罚金一案。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林龙在中国建设银行合江支行复兴路储蓄所有存款,由被执行人林龙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林龙在中国建设银行合江支行复兴路储蓄所的存款205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建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祖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