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合江执字第582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4-06-26
案件名称
宋小华、林龙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小华,林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合江执字第582号移送执行机关合江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宋小华,男,生于1973年10月20日,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被执行人林龙,男,生于1977年12月20日,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合江刑初字第53号刑事判决,立案受理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的被执行人宋小华、林龙罚金一案。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林龙在中国建设银行合江支行复兴路储蓄所有存款,由被执行人林龙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林龙在中国建设银行合江支行复兴路储蓄所的存款205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建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祖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