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雨执字第1110-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4-05-31
案件名称
韦海燕诉长沙美冠达牙科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韦海燕;长沙美冠达牙科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雨执字第1110-1号申请执行人韦海燕,女,1984年3月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长沙美冠达牙科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香樟东路**世达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张双文,总经理。申请执行人韦海燕与被执行人长沙美冠达牙科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雨民初字第3308号《民事判决书》和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长中民四终字第0255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上述法律文书确认的履行支付申请执行人经济补偿金9450元等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留)、扣划(提取)被执行人长沙美冠达牙科医疗器械有限公司银行存款或其它收入9500元。如上述措施不能执行,则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满宏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吴彭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