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穗花法炭民初字第649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4-03-31

案件名称

曾某某诉黎某某离婚纠纷撤诉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某某,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穗花法炭民初字第649号原告:曾某某,女,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XX县XX镇XX村,公民身份号码:44012119XXXXXXXXXX。被告:黎某某,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XX县XX镇XX村,公民身份号码:44282419XXXXXXXXXX。本院在审理原告曾某某诉被告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曾某某于2013年11月12日以收集新证据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黎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曾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黎某某的起诉,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曾某某负担。(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叶成汉人民陪审员  骆锦明人民陪审员  邓广焰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方琢华本裁定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范围】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