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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浙杭商终字第1784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杭州市拱墅区泰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张勇、张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勇,杭州市拱墅区泰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张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杭商终字第178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勇。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杭州市拱墅区泰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宝庆。原审被告:张瑾。上诉人张勇为与被上诉人杭州市拱墅区泰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张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2013)杭拱商初字第2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10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经查,上诉人张勇在递交上诉状后,未按原审法院交纳上诉费用通知书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上诉费用,不依法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七条第(二)项、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及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张勇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2013)杭拱商初字第226号民事判决书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江桥代理审判员  申正权代理审判员  王 昭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帆 百度搜索“”